公職人員配偶不準經商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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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配偶不準經商最新規定

《規定》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領導幹部職務層次越高要求越嚴,綜合部門嚴於其他部門。

一:要求,領導幹部每年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應當如實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年度集中報告後新產生的經商辦企業情況要及時報告。對領導幹部報告情況要進行隨機抽查和重點查核,發現有關經商辦企業違反禁業規定的,責令領導幹部作出説明,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經商辦企業,或者由領導幹部本人退出現職、接受職務調整,並視情況給予領導幹部相應處理處分。其中,對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領導幹部,結合幹部選拔任用“凡提四必”進行查核,不符合擬任崗位禁業規定的,應退出經商辦企業,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

      對領導幹部不如實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禁業規定經商辦企業和以委託代持、隱名投資等形式虛假退出,以及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謀取私利等行為,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嚴肅問責。

公職人員配偶只要符合規定是可以經商的。公職人員的非體制內家屬只要沒有利用其權力經商和利用其權力的影響經商都不違規也不違法。

公職人員配偶經商規定

公職人員的配偶可以經商。

但是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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