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四大特徵有什麼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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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適用的概論,法律具四大特徵:
(一)、凋整行為關係的規範
(二)、由國家專門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
(三)、以權利義務雙向規定為調整機制
(四)、法律具有國家強制力、通過一定程序予以實施。
按《法理學初階》論述,法律具有以下6方面特徵:
1、法律的規範性
2、法律的國家意志性
3、法律的國家強制性
4、法律的普遍性
5、法律的程序性
6、法律的可訴性
法律的四個顯著特徵:法律是調整人行為的社會規範。法律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範。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義務的社會規範。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範。
法律產生有兩種途徑的分別是國家制定與國家認可這兩種方式。由國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國家認可形成的通常是習慣法。與其他社會規範中的權利義務不同,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是國家對這種關係的確認或確認和保障,這是法律的重要特徵。我國目前存在的法律滯後現象與立法程序有關。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範,根據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程序,最快也需要三次上會審議,現行立法週期最快為2年,一般需要3-5年才能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