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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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第三十六條

國際法院規則 第三十六條 

一.法院之管轄包括各當事國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聯合國憲章或現行條約及協約中所特定之一切事件。 

二.本規約各當事國得隨時聲明關於具有下列性質之一切法律爭端,對於接受同樣義務之任何其他國家,承認法院之管轄為當然而具有強制性,不須另訂特別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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