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貸未遂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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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貸未遂罪立案標準

詐騙未遂立案標準是: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至於數額較大,各個城市規定不盡相同,四川省標準為5000以上。綜上,只要行為人使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即達到立案標準。

騙貸罪立案標準是: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一、騙貸未遂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詐騙罪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同時形成立案標準。

在此規定之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1998年11月27日在《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覆》中也規定:行為人已經着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詐騙(未遂)罪的犯罪數額不一定非要達到數額巨大,數額較大同樣構成犯罪,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首先,這種觀點直接違反了《詐騙罪解釋》的相關規定。

其次,數額較大隻是詐騙犯罪的一般情節,不屬於“情節嚴重”,再次,對於沒有達到數額巨大的詐騙未遂行為進行處罰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二、詐騙罪未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以詐騙罪定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什麼是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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