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製毒化學品倉庫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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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規範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製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製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於製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製毒的化學配劑。易製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製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衞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