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的制定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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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的制定主體是誰

《安全生產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

在中國,制定法律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法律的制定過程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和公佈四個環節。

法律案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並及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和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修改憲法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的人選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7、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8、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9、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0、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安全生產法的制定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安全生產法》屬於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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