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啃麥苗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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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啃麥苗典故

大清嘉慶年間,村中有一著名訟師(時稱刀筆先生即律師)姓尚名曰福。此人睿智博學、道德高尚、濟弱扶傾、精通大清律法。每逢富人與窮人發生糾紛之時,總是盡力為窮人開脱,在民眾中威望極高,皆以先生相稱。雖然忿恨,但那時訟師極少,也無可奈何,遇官司還得求他幫忙,免不了賄賂,但先生斷然拒絕,用他的話説:“不義之財,有辱斯文,玷污家風,斷不可取。”其品德可見一斑。

一年冬天,一牧羊人因疏忽,致使羊吃了財主麥苗,二人發生爭執,財主氣急敗壞,即請先生書寫狀紙,告到縣衙,縣官升堂,衙役遞 上狀紙,上面寫道:“羊吃麥苗,四蹄蹬刨,一口一墩,連根帶苗。”縣官見狀紙寫的明白,即命衙役帶牧羊人上堂,牧羊人得知消息,非常驚慌,即找到先生書寫答辯狀。牧羊人上堂遞上狀紙,縣官展開,見上面寫道:“三九寒天、地凍如磚、鋼钁不入、羊嘴怎餐。”遂判牧羊人無罪,財主誣告,掌嘴二十。此事在民間廣為流傳。 

大清律規定:追究敗訴方書寫訴狀之罪責,所以,訟師認為可能敗訴的案件,一般不予書寫。因先生屢為窮人開脱,引起財主忿恨,他們聚在,謀劃出一個陷害先生之計。次日,財主託先生一個遠房親戚來寫訴狀,先生將計就計,欣然應承,於是,三伏天穿上皮襖,戴上皮帽,到高粱地裏面,點上燈籠,寫成訴狀。後財主敗訴,供出訴狀乃先生所寫,縣官即請先生上堂對質,財主將書寫情形描述後,不等先生答辯,縣官即判道:“你説先生三伏天如此穿戴,大白天點燈,純屬一派胡言,重打二十大板,退堂!” 先生臨終遺言:“忠厚傳家、詩書繼世、樂施好善、濟弱扶傾。”成為先生後世家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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