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關於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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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關於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申請住保障性住房要滿足的條件,以山東濟南為例,説明如下:

一、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户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週歲,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週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準。城八區的上述標準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準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三)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併計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六)家庭資產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現金和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在當地無房,或在當地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含)以下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

3.具有當地城鎮户籍,或無當地城鎮户籍但在當地連續穩定工作6個月以上,且已辦理居住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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