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執行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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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執行是什麼意思

法院判決書上寫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説明這個案件是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就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強制執行的權利人,(如所有權或者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申請執行人(必要時候被執行人可列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的訴訟。

法院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説明原來執行局執行的財物不是被執行人的,屬於案外人所有,法院不應當繼續執行,不應當對這個財物繼續查封、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七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

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一十一條 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 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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