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出租簡易徵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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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出租簡易徵收政策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税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規定:“第三條一般納税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税:

(一)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預繳税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税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二)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税人應按照3%的預徵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預繳税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税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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