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共同綱領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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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同綱領的闡述

《共同綱領》定位為新中國的人民大憲章,在一個時期內將起到臨時憲法的作用。《共同綱領》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的政治基礎。國體和政體是要解決的基本問題。關於新中國政權的性質,即國體,《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關於政權的組織形式,即政體,《共同綱領》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

實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新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同國體、政體相適應的,還有具有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經過相互合作、反覆比較,鄭重地選擇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的召開,標誌着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正式確立為新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關於國家結構形式,《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

由此,基本確立了在我國統一的國家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這個基本政治制度。

關於人民政協,《共同綱領》規定: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其組織成分,應包含有工人階級、農民階級、革命軍人、知識分子、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代表。

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由全國政協第一次全體會議執行了全國人大的職權在全國人大召開後,人民政協作為統一戰線組織繼續發揮作用。

《共同綱領》是全國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是中國人民百年革命經驗的總結和成果,是新中國的建國綱領和建設藍圖,在全國人大制定憲法之前,它具有臨時憲法作用。

《共同綱領》的起草、制定和通過表明,中國共產黨的最低綱領即新民主主義革命綱領,已被集中代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階級、各少數民族、海外華僑及其他愛國民主人士意志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所一致接受,成為全國各族各界廣泛團結的政治基礎。在整個新民主主義建設時期,《共同綱領》成為全國一切黨派、團體、個人的行為活動的共同準則。

《共同綱領》除序言外,分為總綱、政權機關、軍事制度、經濟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條。

它肯定了人民革命的勝利成果,宣告了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在中國統治的結束和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建立,規定了新中國的國體和政體。

它確認“中國人民民主專政是中國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統——戰線的政權,而以工農聯盟為基礎,以工人階級為領導”。

它規定人民代表大會製為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宣佈取消帝國主義在華的一切特權沒收官僚資本,進行土地改革並且規定了新中國的各項基本政策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由於它所規定的是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及各項基本政策,並且由於它是由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的,因此,儘管它還不是一部正式的憲法,但不管從內容上還是從法律效力上看都具有國家憲法的特徵,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

它是建國初期團結全國人民共同前進的政治基礎和戰鬥綱領,對於鞏固人民政權,加強革命法制,維護人民民主權利,以及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方面起着指導作用。

它的許多基本原則在制定1954年憲法時都得到了確認和進一步發展,因而在我國憲政史上有着重要的歷史意義。

《共同綱領》是全國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是中國人民百年革命經驗的總結和成果,是新中國的建國綱領和建設藍圖,在全國人大制定憲法之前,它具有臨時憲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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