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登記有效期6個月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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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登記有效期6個月是什麼意思

這是之前的規定,現在已經作廢了。只要辦理了失業登記,後面領失業保險金就可以了。沒有有效期了。

辦理失業登記的目的就是為了後續辦理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很多失業人員因各種原因無法第一時間辦理。造成超過三個月的有效規定時間而無法領取。但現在辦理失業登記後,只要你沒有在新單位就業,後續領取就可以。

一次失業登記的有效期限為6個月,在有效期滿後,仍需失業登記的,應在二週內辦理續登手續,失業登記的有效期順延6個月。

申請條件

具有本市城鎮户籍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且本人自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進行失業登記。

1、年滿16週歲,未繼續升學的各類學校畢(肄)業生

2、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含解聘工作關係)的人員

3、由農業户口轉為非農業户口,並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員

4、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軍人

5、刑滿釋放或假釋、監外執行人員

6、其他符合失業登記辦法規定條件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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