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六大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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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六大基本權利

公民基本權利內容:

(1)政治權利和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等)。

(2)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

(3)社會經濟與文化教育權利(財產權、勞動權、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文化權利)。

(4)其他權利(平等權、宗教信仰自由等)。

公民基本權利內容:

(1)政治權利和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等)。

(2)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

(3)社會經濟與文化教育權利(財產權、勞動權、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文化權利)。

(4)其他權利(平等權、宗教信仰自由等)。

一.政治權利和自由

內容: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和監督權。(P33)

意義:我國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權利和自由,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這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體現。(P34)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P33)

(1)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十八週歲沒有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

(2)地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的基礎。

2、 政治自由(P33)

(1)內容: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意義:有助於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

3、監督權(P34)

(1)內容: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有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2)注意事項:不得捏造事實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3)意義:有助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人身自由

1、含義: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P34)

2、內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P34-35)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P35)

①憲法規定的主要內容: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②依法許可程序: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P36)

①憲法規定的主要內容: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②人格尊嚴權的內容:包括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等。

a.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b.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

(名譽權是人人都有的,榮譽權不是)

c.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

侵犯肖像權的表現: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

d.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侵犯姓名權的表現: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 盜用他人姓名 冒用他人姓名。

e.隱私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權利。

(3)住宅不受侵犯(P36)

①憲法規定的主要內容: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②依法許可程序:要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並遵循正當的程序,持搜查證等。

(4)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P36)

①憲法規定的主要內容: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②依法許可程序: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

三.社會經濟與文化教育權利

1、社會經濟權利:財產權、勞動權和物質幫助權。

(1)財產權: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公民可以通過合法方式取得財產,並依法佔有(佔有權)和使用(使用權),獲得收益(收益權)和進行處分(處分權)。

(2)勞動權: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勞動就業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這是公民賴以生存的基礎。

(3)物質幫助權: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2、文化教育權利:受教育權和文化權利。

(1)受教育權: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從國家獲得接受教育的機會,並獲得相應物質保障的權利。

保障措施:①國家實行義務教育制度②國家制定資助政策。

(2)文化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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