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減刑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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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減刑分有期無期死刑而不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不受上約定,無期兩年以後方可減刑,死緩減為無期有立功可減為25年有期。
第一大項:
表揚與幅度
減刑幅度為
1個表揚,減刑2個月以內
這個幅度在全國屬於最少幅度!已經有多個省的減刑幅度為1個表揚1-2個月!!!
第二大項:
第一次減刑執行時間
五年以下,執行一年以上。
五年到十年,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
十年以上,執行二年以上。
第二次減刑間隔期
十年以下,間隔一年以上
十年以上,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這些大家應該都懂,再此重複一次
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交付執行之日起計算,也就是從送到監獄那一天起開始計算,以前在看守所的拘留或者逮捕期限不計算在內。
刑法規定:
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決生效後剩餘刑期不滿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酌情減刑,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一般不予減刑
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一般不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