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打麻將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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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打麻將處罰規定

廣東省打麻將的處罰規定是四個人加起來用於賭博的賭資超過了二千元,就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屬於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將面臨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一般的打麻將賭資不大不會構成犯罪,拘留一般不超過15天。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廣東省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之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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