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罪與實害罪有什麼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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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罪與實害罪有什麼區別嗎

1、內容不同

實害犯,亦稱侵害犯。危險犯的對稱。對侵害客體已發生實際損害的犯罪。實害犯以對客體發生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實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實害結果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

結果犯,“行為犯”的對稱。又稱“實質犯”。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即以發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

2、劃分不同

結果犯依行為與結果的關係所劃分的犯罪類型。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為而無法定的危害結果,那麼,對於故意犯罪來説是犯罪未遂,對於過失犯罪來説則不構成犯罪。

實害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對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實際的損害,才構成既遂。實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實害結果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

3、結果不同

行為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既使結果沒有發生,也可能構成犯罪.如綁架罪、敲詐勒索罪、分裂國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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