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訓的主辦機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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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育部、國防部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四十八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由教育部、國防部負責。教育部門和軍事部門設學生軍事訓練的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人,承辦學生軍事訓練工作。
第四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在就學期間,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
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對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學生,再進行短期集中訓練,考核合格的,經軍事機關批准,服軍官預備役。
第四十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設軍事訓練機構,配備軍事教員,組織實施學生的軍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