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合同和有限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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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合同和有限合同的區別

1.先從勞動合同法對兩者的規定來看: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區別最大的地方在解除合同的時候體現最明顯:

假如5年的固定期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如果想不再續訂,可以解除合同時,不需要或者只需要支付給勞動者很少的經濟補償就把勞動者打發了。

而同樣無固定的勞動合同,5年後,如果用人單位想把你打發走,卻只能和你協商,如果你不想走,那麼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利來趕你走的如果你覺得呆着沒意思了,想走,起碼你可以你可以勞動合同法中第八十七條規定的:兩倍的經濟補償,甚至可以更多。

當然上面只是對於用人單位來説,籤無固定的合同解除成本過高,對於勞動者而言,基本上區別很小,想走的時候都可以直接走,沒什麼約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説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所以老闆想炒你魷魚當然是可以,只不過要給予你適當的經濟補償或者是賠償。具體如下:

對於勞動合同的終止,如果是協商解除或者是終止勞動合同的,用工單位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用工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是終止合同,則需要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區別:

有限合同下,當用人單位不再想留用某個員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只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

無限勞動合同下,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如果沒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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