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廣場舞擾民的最新規定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説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
(三)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違反規定的,首先是説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 元以上 一千元 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 二萬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條 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 噪聲污染的防治,適用本法。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適用勞動保護等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四條 噪聲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源頭防控、分類管理、社會共治
小區廣場舞對時間和播放音樂的音樂音貝進行了規範。一般廣場舞時間在晚上不能超過9點,音貝控制在較低水平。早晨一般不早於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