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燒濕地1000畝最高處罰該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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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燒濕地1000畝最高處罰該怎樣

失火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燬15户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並且可以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種植樹苗。失火罪的情節輕重,最高法院沒有制定統一的標準,《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中規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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