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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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原則是什麼

防空法原則包括:

①人民防空的方針和原則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

②人民防空實行的優惠政策

對自籌人民防空經費、人民防空事業收入經費或集資進行人民防空戰備建設投資,免徵建築税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單位進行工程改造、內部裝修和設備購置需要的經費,當地銀行可給予低息貸款

各單位、各部門、各行業對在城市修建地下設施的選點、施工、出入口設置與其相適應的地面的配套工程等應積極支持,提供便利

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設施開辦工業和第三產業的單位、個人,工商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優先核發營業執照,有關部門要積極提供貨源,公安部門要指導幫助搞好治安和消防管理。

③人民防空工作領導和管理體制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大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授權領導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要求及維護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等。

⑤通信和警報建設與管理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全國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

⑥疏散組織方法

人民防空疏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人民防空疏散必須根據國家發佈的命令實施,任何組織不得擅自行動。

⑦羣眾防空組織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民防空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羣眾防空組織。

⑧人民防空教育

國家開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其他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鄉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開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一個原則是人民防空為人民。《人民防空法》開宗明義地指出:“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防空襲疏散、掩蔽,醫療救護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給,接受人防知識教育和技能訓練等。

第二個原則是人民防空人民建。《人民防空法》規定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主要包括參加人防建設,負擔人防經費,執行人防勤務,保護人防設施,參加羣眾防空組織,接受人防教育、訓練,開展相互救助等。

與企事業單位、普通公民關係最密切的是一項“地下的義務”——按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無論是開發商承建的城市住宅小區、商店、旅館,還是有關單位建設的教學樓、辦公樓、醫院等,都必須依此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絕不能漏建、少建或者隨意不建。《人民防空法》還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除了“地下的義務”,單位和個人還要履行“空中的義務”,就是支持配合一般建在樓頂的防空警報建設管理工作。

此外,對於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樑、水庫、倉庫、電站等重要的經濟目標,有關部門必須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制定應急搶險搶修方案。一些部門還要根據國家統一安排,結合本單位工作建立羣眾防空組織,公民個人也要根據需要參加羣眾防空組織。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力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這是人民防空法的明確規定。

長期準備,就是在和平時期,居安思危,有計劃、有步驟地實行人民防空建設。

重點建設,就是在服從經濟建設大局的前提下,區分輕重緩急,有重點、分層次地實施人民防空建設。

平戰結合,就是在確保戰備效益的前提下,兼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人民防空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體現了人民防空建設與經濟建設、城市建設相互依存、協調發展的關係。要求與經濟建設發展的水平、與城市建設的規模相適應,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納人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的統一規劃,同步建設。同時,在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中要貫徹人民防空的要求,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從規劃、建設、維護、使用、管理上,力求做到一筆投資,多種效益。總之,要使人民防空建設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納人城市總體規劃人民防空經費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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