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四川居民用電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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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四川居民用電改革方案

四川省發改委發佈《關於進一步完善四川省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指出,峯平谷時段劃分:

高峯時段:11:00-12:00、14:00-21:00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低谷時段:23:00-次日7:00

執行範圍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校、醫院、民政福利單位和城市公用路燈默認不執行分時電價,也可自願選擇執行。污水處理廠可根據實際用電情況選擇是否執行分時電價。用户選擇執行方式後,一年內保持不變。

具體如下: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四川省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省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各地方電網企業,各增量配電網企業,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有關電力用户: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電價改革、完善電價形成機制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引導用户削峯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結合四川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完善四川省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峯平谷時段劃分

高峯時段:11:00-12:00、14:00-21:00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低谷時段:23:00-次日7:00。

二、執行範圍、方式及浮動比例

(一)執行範圍

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含地鐵)牽引用電外,受電變壓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業用户,專用變壓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變壓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户,執行峯谷分時電價。考慮商業用户用電特性,商業用户可自願選擇執行本通知分時電價,或參照全省商業用户原分時電價與目錄電價平均差額執行平均電價。選擇執行平均電價的商業用户用電價格=交易價格(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户按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政府基金及附加+原分時電價與目錄電價平均差額(差額水平為4.06分/千瓦時)。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校、醫院、民政福利單位和城市公用路燈默認不執行分時電價,也可自願選擇執行。污水處理廠可根據實際用電情況選擇是否執行分時電價。用户選擇執行方式後,一年內保持不變。

(二)執行方式

鼓勵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合同時約定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合同約定的峯谷電價價差不低於本通知規定的峯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未約定用電曲線、或約定的用電曲線分時電價峯谷比例低於本通知規定的,結算時購電價格(含交易電價和輸配電價)應按本通知規定的峯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三)浮動比例

高峯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60%,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60%,峯平谷價差比為1.6:1:0.4。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電費不參與浮動。

三、建立尖峯電價機制

(一)尖峯時段

夏季7月26日-8月25日,尖峯時段:15:00-17:00

冬季12月26日-1月25日,尖峯時段:19:00-21:00

(二)執行範圍

執行分時電價的大工業用户。

(三)浮動比例

尖峯時段電價在高峯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四、其他事項

(一)將執行“居民合表電價”的充電設施用電納入分時電價政策範圍,按本通知規定的峯谷時段和浮動比例執行。

(二)鼓勵工商業用户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峯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時段用電量,通過調整用電時段降低用電成本。

(三)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執行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執行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週期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

(四)上網側分時電價機制、豐平枯季節劃分暫維持不變。

(五)根據四川省電力負荷特性變化、現貨市場建設等情況,適時調整分時電價機制。

(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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