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期與試用期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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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期與試用期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在於指向不同,概念不同,意思不同等,考核期是指在擔任職務任用之前的考察階段的時期,是被列入提拔任用序列,進行考察工作能力,思想品德的時期,而試用期是指已經任命職務,屬於試用階段的意思,所以二者所指不同。有關係也有區別

考核期與試用期的區別是什麼

核期與試用期沒有區別。試用期就是考核期,考核期就是試用期。試用期(考核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最容易操作的試用期考核方式是採用試卷考試的形式。通過對勞動者書面試題作答評價勞動者往往能夠更容易作為考核依據使用。但是不足之處在於書面試題過於僵化,可能有些能力無法在書面考核中發現。建議用人單位這種情況下也可以組織對勞動者的專場實戰型考試並由專門的人員予以打分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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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考核常見問題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説,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裏。不管試用期之後繼續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

考核期與試用期的區別是什麼

考核期與試用期的區別是:‍

一、員工在試用期間是企業評估新進人員是否能適應企業的工作需要,這個時候對員工進行的考核是企業需不需要這個人員在本企業工作,在經過一段時間的試用,最後會考核員工是否有能力在本企業工作。這個時期的考核為試用期考核。

二、 員工試用期管理是人力資源管理中的重要一環,大多數企業都建立了自身的業績考核體系,但試用期考核的因各個企業的標準而各不相同。在員工正式入職後進行的考核為企事業的績效考核,這個時候是對本人業績的考核,也是對個人能力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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