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雙方叫什麼

來源:魅力女性吧 1.67W
抵押雙方叫什麼

雙方的稱呼 :抵押人、抵押權人。

抵押人是指通過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物作為抵押從而擔保債務能夠履行的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權人是指對抵押人抵押的抵押物享有一定權利的人,抵押權人是有抵押作為擔保的債權這一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債權人。

1、抵押人

抵押人即抵押的設定人,是以自己的財產為自己或他人作擔保的人。抵押設定人一般為債務人自己,但也可以由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的,該第三人稱為物上保證人。

因為設定抵押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設定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其設定抵押的,當然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可獨立實施與其認識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但因設定抵押涉及對財產的處分,且並不是為其生活所必須的行為,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抵押的,也應當認定為無效。

由於抵押人是以自己的財產作擔保的,所以抵押人必須是對抵押財產享有處分權的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見第113條中規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海商法第十二條中也規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權的人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因此,對抵押物無處分權的人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應為無效。

2、抵押權人

抵押權人是取得和享有抵押權的權利人,在抵押合同中,為被擔保的債權人,即受抵押權設定的債權人。

抵押權人須為債權人。在法系因承認原始的所有權人抵押,土地所有人得為自己設定抵押權,抵押權人不須為債權人。而在不承認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制度的立法上,抵押權人只能是債權人。不能成為債權人的,不能為抵押合同設抵人的相對人。

抵押合同的債權人,是依約定取得抵押權的一方,並不負擔任何義務。因為債權人僅因抵押合同的訂立而受利益,依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可以實施純受利益的行為,所以未成年人也可以為設定抵押合同的相對人。

抵押的財物與債務之間應該由雙方進行協商,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一旦無法進行償還時,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將抵押物交給債權人,拒不交出的債權人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保護自己的債權權益。

抵押雙方一方叫抵押人,另一方叫抵押權人。

抵押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抵押人將依法自己所有,佔有或使用的物品,抵押給抵押權人,擔保抵押權人的債權。將物品抵押的人叫抵押人,另一方也就是債權人叫抵押權人。當債權人的債務得不到清償時,可以用抵押物進行清償,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