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安徽省林權制度改革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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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安徽省林權制度改革文件要求

為深入貫徹《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在2006年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為全面推行安徽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1、總體目標:用2年左右的時間,在林業“三定”以來確定的林業生產責任制的基礎上,通過確權核發或換髮《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以下簡稱林權證),進一步完善農村林地承包政策,明確山林經營主體和收益主體,推進林業主體改革。同時,全面推進林業配套改革,創建林業要素市場,並逐步建立起產權歸屬明晰、經營主體到位、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流轉順暢規範、監管服務有效的現代林業產權制度。從而實現森林增長、生態改善、林區增效、農民增收的目標。

2、主要任務:完成全省農村集體林權林地林木的確權發證任務。推進林業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制度創新,促進林權依法流轉,實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建立健全服務體系,基本建立適應市場發展需要的林業要素市場,使林業的經營管理、採伐運輸管理、林權抵押、信貸支持、證件管理等綜合服務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階段。

3、基本要求:改革堅持以法律法規和現有政策為依據,堅持尊重歷史、尊重農民意願,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在林改過程中,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農民羣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林權改革要做到確保不造成亂砍濫伐,確保不增加農民負擔,保持林區秩序穩定。

二、主要內容

1、明晰產權。在對集體林權現狀進行全面調查摸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晰林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並落實到山頭地塊,通過核發或換髮《林權證》,落實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形式並存的集體林權經營管理體制。

2、對已劃定的自留山要保持長期穩定不變。自留山繼續堅持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自留山上林木一律歸農户所有。責任山在承包期內,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歸承包者。自留山和責任山由林農和承包户申領《林權證》,允許繼承和流轉。

3、林地承包期為30年—70年,上一輪承包到期後可再延長一個承包期。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續包。新一輪承包和此次確權發證,都要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明確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4、平原地區集體林地林木,村莊片林以及其他農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樹隨地走、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原則,落實林木經營主體,發給《林權證》。通過拍賣、承包、租賃等方式取得林木、樹穴或“四荒”等經營權的,也要發給《林權證》。

5、目前尚未確權到户的集體山林,應以農户為單位,按人均確權到户,實行家庭承包經營。集體統一經營狀況好且羣眾滿意的山林(包括集體規模林場),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繼續由集體統一經營,但必須轉換經營機制,明確管護責任和收益分配辦法也可以採取招標、拍賣等形式轉讓經營,落實經營主體。對利用貸款營造的集體山林,在落實經營主體時,必須按照“債隨林權走”的原則,明確債務償還主體,落實抵押物。

6、已經落實承包責任制和明確經營責任主體的林地,應當限期造林綠化。對因拋荒被集體收回組織造林的,要按照“誰造誰有”政策落實林權和受益分成比例,並按照承包者享有林地使用權、經營者享有林木所有權發給《林權證》。一個輪伐期內,林木採伐後,林地使用權再歸還給原承包經營農户。竹林、經濟林的經營期由雙方約定解決,但最長不超過30年。

7、鑑於我省多數地方一户多山、一山多主的現實,為了林業規模經營的需要或方便農户經營管理,對林業“三定”以來劃定的自留山和責任山,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林地,在農户自願的基礎上,可以通過協商方式互換,或親情友情自願聯合入股經營,換互後應當重新核發林權證,並保持對林地的承包關係不變。

8、規範流轉。按照“依法、自願、有償、規範”的原則,鼓勵產權明晰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有序流轉,盤活現有森林資源存量,活躍林業要素市場。無論採取何種形式的流轉,均不得改變林地性質,不得將林地變為非林地。國家、省級公益林等確需流轉的,也不得改變其公益林的性質。

9、林權流轉的一方應當向當地鄉鎮林業站或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憑合法有效的《林權證》和其他相關材料,辦理相關手續,並簽訂林權流轉合同進行交易,其流轉結果受法律保護。流轉的森林資源資產是否需要經過評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期限根據林木輪伐期不同,速生林木(如楊樹)最長為2個輪伐期,其他應控制在一個輪伐期內。竹林、經濟林的流轉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但無論何種情況,流轉的期限都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農户沒有固定收入或除林地外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要確保其生活保障必須的林地面積不得流轉,防止農民因失山失地造成的生活貧困。

10、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

(二)流轉林地的林權證號、林地所在地名稱、小班位置、四至界線、樹種、林種、面積、林木蓄積等。

(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六)違約責任。

11、集體經營的林地流轉,其流轉方式、流轉基價、流轉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經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後流轉。流轉的收益大部分應當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分配,其餘部分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林業和公益事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挪用。

12、承包到農户經營的林地,在流轉時應當簽訂合同,當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發給《林權證》。如果未經登記,再流轉時,第三方要求登記發證的,此前流轉的雙方不得提出異議。林地經營權流轉的費用以及流轉的森林資源資產是否評估,由當事人自主決定。

13、對已經流轉的林權,要區分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按照維護、協商、糾正三個層次加以解決。對依法操作、手續完備的應當予以維護對基本合法、確有不合理或爭議較大的,要在政府主導下協商解決對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徇私舞弊、損害集體和羣眾利益的流轉,要依法予以糾正。

14、創建林業行政服務中心,建立林業要素市場。隨着林改的推進,應當在縣城或重點區域的鄉鎮建立林業綜合服務場所:即林業綜合行政服務中心,辦理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和業務服務項目,為林農和業主提供一站式服務。

15、創新林業執法管理體系。按國家有關林業綜合行政執法的要求,整合執法隊伍,完善執法體系,把具有行政執法的木竹檢查、林業案件查處、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種子生產經營等職能整合在一起,在縣級成立執法大隊和執法中隊,覆蓋全縣範圍,一個窗口對外,實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

16、鼓勵和引導成立林業行業協會和林業專業經濟合作組織,實行適度規模經營和集約經營,帶領千家萬户闖市場,把產供銷、抵押貸串聯起來,一條龍服務,降低風險,提高效益。

三、方法步驟

根據國家林業局的有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以縣(市、區)為基本單位組織實施,省市有關業務部門加強指導和檢查督促,在凡是林權涉及到的地方,通過縣鄉組織逐村逐組逐户實地進行林權確認,採取地形圖勾繪和實地丈量(GPS)的方法把林權落實到山頭地塊,發給《林權證》。在此基礎上,把林權改革推向深入。

按照林權改革的逐次推進,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五個階段。

(一)組織準備階段(2007年上半年):成立組織,制定方案,宣傳培訓。

1、成立組織。各市、縣(市、區)都要成立以黨政主要領導為組長、有關部門參加的集體林權改革工作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林業部門,林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調查摸底,制定林改方案。各地要在充分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層層制定林改方案。縣級林權改革方案要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林改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鄉鎮林改方案根據已批准的縣(市、區)林改方案制定,報縣政府批准。各集體經濟組織的林改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經鄉鎮政府審核,報縣林改辦備案。

3、宣傳培訓。要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宣傳林改的重大意義和林改政策,發動廣大羣眾踴躍參與和支持林改。同時開展業務骨幹的宣傳、培訓,以基層幹部和林業技術人員為主,培訓內容為:林改政策、工作方案、確權發證要求和技術規定,林業要素市場相關內容等。

(二)勘界確權階段(2007年7月—2007年12月):現場勘界、明確主體、登記造冊、張榜公佈

1、實地勘界確權:各地要根據林改方案要求,由各行政村或擁有林地所有權的村民小組組織人員核實山林權屬、面積和四至界線,在縣鄉有關負責人和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逐塊調查登記和地形圖小班勾圖,並將四至界線和確權結果張榜公佈。

2、簽訂承包協議:經公示無異議的林權,由村委會、村民小組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林農籤(補)訂林地承包合同書,再將權屬落實情況造冊,連同與林農簽訂的合同書一併報鄉鎮政府審核。

3、爭議糾紛調處:對林權爭議和承包經營權或林權流轉等爭議引發的矛盾糾紛,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調處”的原則,制定和完善調處預案,明確職責,加大調處力度對於歷史遺留問題,要本着“尊重歷史、依法依規、妥善處理”的原則,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聽取羣眾意見的基礎上,通過協商等方法妥善解決。

(三)建檔發證階段(2008年1月-2008年6月):全面建檔、統一發證、理順關係、規範管理

勘界確權完成後,鄉鎮將審核無誤的林權登記基礎材料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核實微機錄入後報縣政府批准發放《林權證》,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因流轉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權變化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或換髮《林權證》。對權屬不清或糾紛尚未解決的,不得登記發放《林權證》。核發《林權證》後,對原有的山林權證要依法予以註銷。完成新(換)發《林權證》的地方,今後的一切林事活動均憑新證辦理。

(四)綜合配套階段(2008年7月-2008年12月):建立市場、規範流轉、理順體制、完善服務

1、建立林業綜合行政服務中心。深入推進改革,促進林權流轉,盤活現有存量,搞活經營市場,改革投融資體制,建立林業綜合行政服務中心和林業要素市場。

2、組建以林業綜合行政執法為核心的林業行政管理、執法、服務三大體系。理順林業綜合行政執法,規範林業行政管理,完善林業服務體系。逐步實行將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造林規劃指導、林權登記、市場信息化服務等納入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提高服務水平和辦事效率。建立由縣林業局直管的林業工作站管理體系,把林業站、木竹檢查站等單位建成為基層服務的新型兼具行政管理和綜合執法的事業單位。推動林業行業協會和林農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拓寬農民進入市場的渠道。

3、建立健全林農負擔監督機制。對涉及林農負擔的各種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向社會公佈現行涉及林農的所有收費項目、標準和收取辦法。建立健全林農負擔監測、信訪舉報、檢查監督、案件查處等各項工作制度,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和加重林農負擔的行為。

(五)總結驗收階段(2009年1月-2009年4月)。縣鄉自查、市級核查、省級驗收、總結表彰

對外業區劃勘界、林權登記發證、微機錄入建檔以及林權流轉等進行全面驗收,總結完善。驗收工作由各級林改領導小組組織逐級逐項驗收。

1、確權發證情況:按合格、良好、優秀三級驗收。凡通過這次林改之後,確權任務完成90%以上,確權發證或換證數量達到應發換證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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