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林權制度改革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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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林權制度改革文件要求

1)農村集體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轉讓方式)。 (2)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 3、集體林地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承包經營制度。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生態立縣、工業強縣、農業穩縣、旅遊活動 縣”的發展戰略,以科學發展觀統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全局,在林業“三定”和分類經營的基礎上,進一步明晰集體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放活經營權,搞活處置權,確保收益權,依法維護林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創新林業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強化服務,優化林業資源配置,促使各種生產要素向林業有序流動,進一步解放林業生產力。促進生態建設和產業發展,振興林區經濟,增加林農收入。促進區域生態、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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