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污水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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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排放工業“廢水”中含有下列十九類有害物質時,其車間或車間處理設備出口的崐排放濃度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工業“廢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1)mg/L
序號有害物質或項目名稱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1汞及其無機化合物0.02(按Hg計)
2鎘及其無機化合物0.1(按Cd計)
3六價鉻化合物0.5(按Cr6+計)
4砷及其無機化合物0.5(按As計)
5鉛及其無機化合物1(按Pb計)
6pH值6~9(2)
7懸浮物(水力排灰、洗煤水、水力衝渣)500
8生化需氧量(5天20℃)30(3)
9化學耗氧量(高錳酸鉀法)50(4)
10硫化物1
11揮發性酚1
12氰化物1(按CN ̄計)
13有機磷0.5
14石油類10
15銅及其化合物1(按Cu計)
16鋅及其化合物5(按Zn計)
17氟的無機化合物10(按F計)
18硝酸苯類5
19苯胺類3
注:(1)凡排入流量小,稀釋能力較差及供捕撈、養殖用水體的工業“廢水”最高容許排放度,跟據當地具體情況,從嚴掌握。
(2)指工廠廢水總出口。
(3)造紙、化纖漿粕及製革三種“廢水”和納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系統的工業“廢水”的生化需氧量排放標準可允許為200mg/L。
(4)造紙、化纖漿粕及製革三種“廢水”的耗氧量排放標準可允許為500mg/L納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系統的工業“廢水”的耗氧量排放標準可允許為200mg/L。
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2 、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