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噪聲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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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噪聲管理條例

《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禁止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產生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使用產生噪聲和振動的機械設備、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噪聲源,應當採取消聲防振措施,產生的噪聲、振動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處罰:對於違反該條款之規定的,將責令其改正,並可處3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罰款。

■夜間作業不得擾民

《條例》規定,晚22時至晨6時期間,禁止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各種活動(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並予以公告。

處罰:對於違反該條款之規定的,將責令其停止作業,並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污染防治設施不能亂動

《條例》規定,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閒置的,應當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處罰:對於擅自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污染設施的,將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重新安裝使用,並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次污染”被叫停

《條例》規定,禁止將產生嚴重污染的技術和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使用。

處罰:對於違反該條款之規定的,將責令停止使用,並對轉出方處以3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高考考生受“優待”

《條例》規定,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時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產生噪聲污染的活動。

■禁銷含磷洗滌用品

《條例》規定,禁止在經營活動中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此外,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淘汰氟利昂等消耗大氣臭氧層的物質。

■“排毒”不得超標

《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向大氣排放工業粉塵、煙塵和工業廢氣、二氧化硫、機動車尾氣、惡臭等有害氣體,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應當採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

■環境污染問責政府負責人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對轄區內環境質量繼續惡化或者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環境影響報告考慮公眾意見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召開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將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説明報送審批機關。

■不得拒絕環保檢查

《條例》規定,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接受檢查。

處罰:對於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將給予警告,並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罰款。

■定期公佈“黑名單”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佈環境狀況公報,在主要媒體上定期公佈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名單。

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當定期公佈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配套防污設施不可少

《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建成後,應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使用。

處罰:對於違反該條款之規定的,將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排污須得先申報

《條例》規定,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依法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強度和排放方式、去向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在改變前15日內向原申報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處罰擅挪“專款”

《條例》規定,擅自挪用排污費和生態環境補償費的,將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政府“不作為”

《條例》規定,對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不制止、不提出限期治理意見的對應當受理的舉報不受理,對已受理的舉報不調查、不處理的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應當制止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同樣將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決,因為相關法規條例中有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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