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誰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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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誰批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一般分為前期準備、整理開發、入市交易、項目建設四個階段。鄉鎮統籌各村集體經濟組織,組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鎮土地股份聯營公司,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與其他企業組成項目公司,共同規劃、開發、利用集體產業用地,穩步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

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可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鄉鎮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至今仍繼續使用的,經所在農民集體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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