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里士多德關於法治兩段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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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士多德關於法治兩段話

“政治學上的善就是正義,正義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依照一般的認識,正義是某種事物的‘平等’觀念。”

“誰説應該由法律遂行其統治,這就有如説,唯獨神袛和理智可以行使統治,至於説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獸性因素,雖最好的人們(賢良)也未免有熱忱,這就往往在執政的時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慾影響的神袛和理智的體現。”

亞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學》中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可以理解為:

(1)法治是一種源遠流長的觀念意識,治國方略和社會現象。雖然在不同的時代,人們賦予其不同的社會內涵和意義,但法治的概念無外乎表現在形式和內容兩個方面。

(2)就現代法治而言,在形式方面,法治要求法制的統一性,法律的普遍性,法律的一般性,法律的有效性,司法的獨立性。

(3)在內容方面,法治要求通過法律對權力加以控制,對權利加以保障:即權力與責任相統一,權利和義務相統一,以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亞里士多德的這句話就大致包含兩個意思:其一,是關於法治的形式方面的,即法治的條件。其二,是關於法治的內容方面的,其核心是嚴格依照良好的法律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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