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誅連坐成語典故的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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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誅連坐成語典故的出處

     族誅連坐, 連坐,又稱相坐、隨坐、從坐、緣坐。是中國古時因一人犯法而使和其有一定關係的人(如親屬、鄰里或主管者等)連帶受刑的制度。連坐制度的起源很早,夏代便有“罪人以族”的説法春秋時期,秦國的商鞅將連坐規定為明令的法律經秦漢的進一步完備,至隋唐之際,連坐制度形成系統的法律體系,並寫入《唐律》明清時期的連坐刑罰頻繁實施。

    族誅,即族滅的意思。把 (罪犯的)家族成員全部處死。出自《新五代史·雜傳十二·王峻》:“是時巖 方用事, 筠因以峻遺巖 。 樑 亡, 巖族誅, 峻流落民間。” 族,家族。誅,這裏指殺(有罪的人)。

   連坐,舊時一人犯法,其家屬親友鄰里等連帶受處罰。出自《史記·商君列傳》:“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 司馬貞 索隱:“一家有罪而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十家連坐。” 連,牽連的意思。坐,《蒼頡篇》釋義“坐,罪也。”就是定罪的意思。

公元前356年,商鞅變法在秦國進行,為了使君主政權統治達到“至治,實行族誅連坐的刑罰,最早出自秦朝,陳勝吳廣起義就因為族誅連坐

連坐又稱相坐、隨坐、從坐、緣坐,是中國古時因一人犯法而使和其有一定關係的人(如 親屬、鄰里或主管者等)連帶受刑的制度。連坐制度的起源很早,夏代便有“罪人以族”

的説法春秋時期,秦國的商鞅將連坐規定為明令的法律經秦漢的進一步完備,至隋唐 之際,連坐制度形成系統的法律體系,並寫入《唐律》明清時期的連坐刑罰頻繁實施,尤其在清朝的文字獄中盛行。在實施對象上,連坐主要針對的是謀反、謀逆、謀叛等重大 犯罪。其一般是對犯罪者本人處以死刑,然後以罪犯本人為半徑,對與之關聯者根據關係遠近分別實施死刑、流刑、財產刑等一系列刑罰。

誅族是連坐制度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即對罪犯整個家族實施死刑。具體又可分為誅二族、 誅三族、誅七族,最慘烈者為誅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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