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與護理文件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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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與護理文件的管理要求

(1)各種醫療與護理文件按規定放置,記錄和使用後必須放回原處。

(2)必須保持醫療與護理文件的清潔、整齊、完整,防止污染、破損、拆散、丟失。

(3)患者及家屬不得隨意翻閲醫療與護理文件的記錄資料,不得擅自將其帶出病區。

(4)醫療與護理文件應妥善保存。各種記錄保存期限為:體温單、醫囑單、特別護理記錄單作長期保存病區交班報告本保存1年,醫囑本保存2年。

(5)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6)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記錄、病程記錄、各種檢查報告單、醫囑單等,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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