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安置房貨幣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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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安置房貨幣補償標準

住宅類房屋,如果要進行期房安置,且房主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房的,在臨時安置期間,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標準發放,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發放。

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提供週轉用房的,可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期限,多層建築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築不超過36個月。如果超過安置期限還未得到安置,安置費用則要適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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