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寧波市失業金的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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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寧波市失業金的領取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四)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及法院審理終結之日起60日內持《寧波市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終止單、本人身份證、户口簿(有效户籍證明)、一寸近照2張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外地城鎮户口可在其本人所辦的寧波暫住證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也可回其本人户籍所在地辦理。外地農村户籍人員在其本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人員繳費滿一年的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以後每滿8個月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當月登記,次月享受,按月發放.寧波市目前失業保險金享受標準為每人每月1048,農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補助、參加外來務工險人員減半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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