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潛在投標人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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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潛在投標人的相關規定

招投標法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在招標公告或文件中對投標人提出除滿足資質以外,額外的要求,就是排除潛在投標人的規定。如人為提高資質要求,對投標人地域作出限制、過高的資信要求,獲得榮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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