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七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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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關聯交易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二)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三)在企業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四)擅自抵押、擔保、委託理財
   (五)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六)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
   (七)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