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慣例有普遍的約束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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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事慣例有普遍的約束力嗎

1、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

2、慣例的採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國際貿易慣例使用: 當買賣雙方發生爭議時,如果:1、合同的規定與慣例矛盾,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合同的規定為準。2、合同的規定與慣例不牴觸,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國際慣例的規定為準。3、合同中明確規定採用某種慣例,則這種慣例就有其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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