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法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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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真實案例

國際商法案例及解析案例一

1986年7月27日我國某公司應荷蘭A商號的請求,報出某初級產品100噸,每噸鹿特丹到岸價格(CIF)人民幣3900元即期裝運的實盤。對方接收到我方報盤後,沒作承諾表示,而是再三請求我方增加數量,降低價格一併延長要約有效期。

我方曾將數量增至300噸,價格每噸鹿特丹GIF減至人民幣3800元,並兩次延長了要約的有效期,最後延至8月30日。

荷蘭於8月26日來電接受該盤。我方公司在接到對方承諾電報時,發現巴西因受旱災而影響到該產品的產量,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從而我方拒絕成交,並覆電稱:《由於世界市場價格變化,貨物在接到承諾電報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這一説法,認為承諾是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堅持要求我方按要約的條件履行合同,並提出,要麼執行合同,要麼賠償對方差價損失40餘萬元人民幣,否則將提起訴訟。”

[問題](1)如果A商號對我國的這家公司提起訴訟,有無正當理由

(2)雙方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參考答案]

(1)A商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我國的公司違約在先,A商號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進行救濟。

(2)雙方間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如何認識合同訂立的程序。一般説來,訂立合同必須經過兩個程序,即要約和承諾。

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其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並且表明對方一旦接受,要約人就願受其約束。

因此,一項要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應清楚表明願意按要約所列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並表明一旦對方接受,要約人就願受其約束。

2、原則上應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議,僅視為要約邀請。

3、內容必須十分確定。所謂十分確定,即所標明貨物的名稱、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數量或價格,或者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

承諾即受要約人作出聲明或以其他行為對要約表示同意。

構成一項承諾也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4、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以聲明或其他行為作出。

5、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並未實質上變更要約的內容,要約人又末在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反對,則該項承諾仍然可以視為有效。

6、承諾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送達要約人,如果要約人末規定時間,則必須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送達,對於口頭髮出的要約,必須立即作出承諾。

承諾一旦送達要約人,就發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經過推遲的要約有效期是8月30.日,荷蘭A商號的承諾於8月26日到達,是有效承諾,合同應於8月26日成立。

我方公司以“由於世界市場價格變化,貨物在接到承諾電報前已售出”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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