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經濟犯罪審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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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經濟犯罪審理流程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大概分為以下幾個階段:一、案件的受理二、初查和立案三、偵查四、審查逮捕。經過以上幾個階段偵查終結,最終決定是否移送起訴。

(一)受理

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直接受理的案件線索來源包括:

1、本院舉報中心移送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報案、控告或舉報

2、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督辦的

3、法院、公安機關和紀檢、監察、工商、税務、審計、海關等部門移送的

4、偵查部門直接接受的控告、舉報

5、本院其他部門移送的

6、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7、從調查取證的或者偵查的案件中發現的

8、從其他途徑發現的。

瀆職侵權案件線索實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統一管理制度。本院應當在線索受理後三日內報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重大責任事故、重大侵害公民權益事件線索應當在受理當日上報。 對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管理的重大貪污賄賂案件線索,本院應當於發現或收到後十日內,逐件填寫檢察機關要案線索備案移送表,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初查

1、對案件線索的初查,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初查要案線索,應當堅持黨內報告制度。報告一般在獲取一定證據之後、正面接觸被查對象之前進行。

2、初查一般應當在二個月內完成。案情重大、疑難、複雜,期限屆滿不能完成初查,需要延長的,偵查人員應當提出請求延長期限的書面報告,報科、處、局長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督辦案件線索不能在規定的二個月內完成初查的,應當向下達交辦函、督辦函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書面上報階段性工作情況。

(三)搜查

1、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工作地點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搜查證由檢察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

2、搜查應當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可以有司法警察、檢察技術人員參加。搜查住宅、工作地點,可以邀請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協助進行。

3、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偵查人員應當對被搜查人及其家屬説明阻礙搜查、妨礙公務應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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