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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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訴訟時效

行政案件訴訟時效包括直接起訴期間、不服行政複議的起訴期間、訴訟期間的延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

1、直接起訴期間

(1)當事人應當在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起訴的期限不受60日限制。

(3)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製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院應當受理。

(4)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5)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6)由於不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2、不服行政複議的起訴期間

(1)當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2)複議決定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3、訴訟期間的延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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