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引進人才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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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引進人才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引進人才落户工作,根據《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大連市引進人才若干規定〉的決定》(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和《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大政發[2011]46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引進人才落户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引進人才,是指從我市以外引進的具有一定知識或技能適應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

第四條 我市新區各類人才落户主城區、新市區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主城區是指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高新園區新市區是指金州新區、普灣新區和保税區新區是指由長興島、瓦房店組成的渤海區域,由莊河、花園口、長海組成的黃海區域及普蘭店市。

第六條 市及各區市縣公安(分)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引進人才落户主管部門,各級組織、人社、教育等部門在引進人才工作中應執行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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