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燃放煙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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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濟南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內
(二)長清區、章丘區、濟陽區、萊蕪區、鋼城區、平陰縣、商河縣的城區範圍內的區域。具體區域由縣(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
(三)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劃定並向社會公佈的其他禁放區域。
二、上述區域之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橋,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
(八)商場、集貿市場、風景名勝區、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
(九)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在建高層建築物施工現場
(十)縣(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的其他場所。
三、重污染天氣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禁止燃放。
濟南市開展煙花爆竹“打非”專項行動自11月中旬至2023年春節結束。
對未經許可、超範圍經營、非法制販、違反《禁放規定》等四類非法違法行為,進行全覆蓋排查,建立非法違法行為台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