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景觀遺產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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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觀遺產含義

文化景觀的概念是在1992年在美國召開的聯合國科教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年會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這樣世界遺產糾紛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的混合體 雙重遺產)和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與遺產公約第一條所表述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觀的選擇應基於它本身的突出,普遍價值,其明確的地理-文化區域的代表性。以及此類區域的基本而具有的獨特文化因素的能力。

我國廬山是唯一被選入文化景觀遺產地區。

文化遺產:

一類是歷史紀念物,第二類是考古遺址,第三類是建築羣。

那麼當然這個概念在確定下來以後,寫入公約以後 本身它也在不斷地發展,不斷地變,那麼怎麼樣能夠讓這樣的一個手問儘可能的屬於我們人類共同的更多的文化

遺立得到保護 也是人類在思考的一個問題,是不是這幾個概念就能夠完全涵蓋我們對於文化遺產保護的這樣的一個基本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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