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農村房屋翻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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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農村房屋翻建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需求,規範和指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工作,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和《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8號)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農村村民住宅所涉及的規劃管控、土地利用計劃配置、農用地轉用審批、耕地佔補平衡、宅基地審批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省市指導、縣級主導、鄉鎮主責、村組主體”的原則,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強化部門協同,共同做好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保障工作。

第二章 加強規劃管控

第四條 縣、鄉級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時,應統籌考慮宅基地規模和佈局,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預留空間。

第五條 要充分運用村莊規劃成果,按照“多規合一”村莊規劃的要求進行評估。經評估符合要求的,嚴格依規實施需要優化提升的,完善報批後依規實施村莊規劃暫未批准的,要統籌考慮宅基地用地規模和佈局,做好與未來規劃銜接。

第六條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充分利用村內舊宅基地、空閒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內舊宅基地、空閒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佔其它土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禁止在地質災害隱患點建房。

第七條 農村村民住宅原則上在村莊規劃區內建設。由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其中:使用原有宅基地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佔用農用地的,可同步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農用地轉用審批,農用地轉用經批准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直接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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