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違建界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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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違建界定標準

違章建築通常情況下是指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築物及構築物,通常表現為擅自搭建的棚房、攤位、簡易樓宇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9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佔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在現實生活中,亂搭亂蓋的建築就是違章建築,都是屬於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建造的違章建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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