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離崗待退的政策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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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離崗待退的政策及條件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50週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經同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期間的未聘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50週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各事業單位正式實行聘用制度後,不再按本條規定執行。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工作年限滿10年,因病經同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現在或曾經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退休:

①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10年的

②從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9年的

③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8年的。

5、各級地方黨委管理的幹部,符合以上提前退休年齡和條件的,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

離崗退養是指未到法定退休人員,提前離開工作崗位但仍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的人員。其待遇有工作單位負責。

在我國現行退休制度中,離崗退養實際上又稱為“內退”,即企業職工在距退休年齡5年以內時,因為患病或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可以離崗退養。離崗退養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並按一定數額按月發給生活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改發退休待遇。應指出的是,對離崗退休養老的處理,國家目前只有原則性的意見,各地、各企業具體辦理時靈活性比較大一些,但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應注意解決如下問題:

(1)建立個人帳户的職工,應繼續繳費(企業和個人均應繳費),才能計算為“個人繳費年限”。

(2)離崗退養應嚴格控制,不能成為變相的提前退休退養費應從工資基金中列支,而不能從退休養老基金中開支

(3)對已建立個人帳户的職工,如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在準備“退養”時已滿15年,經批准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按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如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者,不能辦理提前退休,應予退養,直至達到退休年齡時,再視繳費年限長短,按規定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並計發基本養老金。

1、有條件的發放生活費

2、達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選擇退休

3、達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齡個人勉繳養老金。 二、下崗失業職工“提前”或“正常”退休政策規定

男、年滿50歲,工齡30年以上的,為“提前準退休”年齡段

男、年滿55歲,工齡15年以上的,為“正常提前退休”年齡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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