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廳是幹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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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廳是幹什麼的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方針政策,負責全省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

(四)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中央下達的和省篆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按省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和省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七)指導水文工作。

(八)負責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

(九)負責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

(十)負責水土保持工作。

(十一)負責農村水利工作。

(十二)負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查處工作。

(十四)開展全省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工作。

(十五)負責落實全省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水利廳一般是各直轄市,自治區和省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當地的水利,水政工作。比如地下水,地面上的湖泊河流及濕地管護等。對自然資源保護起到很關鍵的作用。

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方針政策,負責全省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組織編制、審查、申報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擬訂全省和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江河湖庫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高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四)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中央下達的和省篆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按省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和省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按省政府規定權限,指導和組織編制、審查、申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負責審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工作。

(五)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開展重要江河湖泊健康評估,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省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制定有關用水、節水標準。組織實施用水問題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等制度,組織、管理、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指導水文工作。負責全省水文行業監督管理和水文水資源監測。負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佈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八)負責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江河湖庫及灘地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水利工作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水利工作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水利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區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驗收與運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高度工作,負責全省河道採砂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省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

(九)負責全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南水北調工程運行管理和後續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制定省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政策及法規。負責省南水北調工程運行管理與後續工程建設的行政和監督。擬定南水北調受水區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南水北調配套工程運行管理、水量調度計劃。負責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水費徵繳、管理和使用。

(十)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省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全省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土保持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指導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二)負責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全省水利水電工程徵地移民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編制移民規劃、計劃。組織指導移民搬遷、安置驗收、監督評估和後期扶持工作。管理和監督移民資金的使用。負責監督全省水利水電工程徵地移民工作。

(十三)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查處工作。指導全省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併處理跨省轄市、直管縣(市)水事糾紛。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監督和稽察工作。

(十四)開展全省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全省水利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對外合作交流。

(十五)負責落實全省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報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六)完成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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