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監司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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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司:有監察州縣之權的地方長官簡稱。
宋轉運使與安撫使司、提點刑獄、提舉常平皆有監察轄區官吏之責,統稱監司。合稱四監司。
四監司互不統屬,既各有主管範圍,又互有重疊。可謂用心深遠。
宋代轉運使司,俗稱"漕司",宋初只負責轉運物資事務,後舉察本地區知州、通判等官員的政績。
安撫使司,俗稱“帥司”,由本路重要州府長官兼任,主管一路軍政,兼任民政、司法、財政。
提點刑獄司俗稱“憲司”,主管一路司法刑獄及治安事務。有監察官吏之責。
宋神宗增加提舉常平司,俗稱“倉司”主管簡稱"倉司",掌管一路的常平倉、義蒼,以及免役、市易、農田水利等事務,也負有監察官吏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