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證人筆錄跟傳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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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證人筆錄跟傳喚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做證人的筆錄,公安機關是依法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的身份是第三者,而傳喚則是公安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進行的法律手續,被傳喚的人員是案件的違法犯罪嫌疑人。

做證人筆錄是指通知證人或到證人所在地,讓證人把自己對案發現場的所見所聞述敍一下,將其所述內容記錄下來,而傳喚根據案件情況需要,將案件當事人傳喚到司法機關,詢問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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