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用章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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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用章規範

書法印章的規範一般都以下幾點:書法印章應該是篆刻印章,即印文應該是篆書字體。

書法印章基本為三大類,人名章、齋號章、閒章。人名章以四字居多,即姓名全稱+印字(一般不用“章”字),比如,“齊白石印”、“張大千印”。如果姓名只有兩個字,可以刻成“ⅩX之印”、“ⅩX私印”、“XⅩ印信”。也可只刻兩字,如“啟功”。書法印章,白文、朱文沒有一定之規。人名章和齋號的形狀一般為方章,閒章比較隨意,可以是方形章、長方形章、隨形章。人名章和齋號章,應該蓋在落款之後。閒章通常作為迎首章(引首章),加蓋在書法作品的起首之處,與名章形成呼應。書法印章不宜多蓋,一幅作品不應該超過三個印章。

印章的大小原則是,大字用大章,小字小章。印章基本上與落款字的大小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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